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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日期:2010-05-04 16:43:25  浏览量:2607
此文章相关讨论地址:http://www.jncma.com/do/comment.php?fid=83&id=989
    正在审议的《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室内装饰造成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物品毁坏等,装饰人应负责修复和赔偿 
  本报讯(记者 俞刚)装饰人对住宅进行装饰前,应当告知相邻人。住宅室内装饰造成相邻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饰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施工方负责的,装饰人可以向其追偿。 
  昨日,一部可操作性较强的《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被提交给正在召开的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这次修改稿规定,“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配备相应的工程预决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并有相应的注册资本。”为明确装饰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修改稿中指出:“从事室内装饰的装饰企业、设计单位,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所以,广大市民今后在装修房屋时一定要搞清装饰企业是不是“正规军”,否则可能花钱又后悔。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室内装饰使用的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禁止装饰企业、装饰人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环保要求和防火要求的装饰材料。”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市民可直接向室内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应当对室内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消防安全进行检测、验收。检测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受委托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